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彭蒿 李如意)随着“萌宠经济”升温,未成年人进店与萌宠互动渐成常态。然而一旦萌宠“亮出利爪”,各方责任应如何厘定?永州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陈某系一名高中生,尚未成年,平日喜爱小动物。2025年6月15日,陈某在网上购买了猫咖店的消费券,并实际到店消费,在店里撸猫的过程中,猫咪将陈某抓伤,猫咖经营者随即用酒精对伤口消毒,进行了简单处理。陈某家长知悉这一情况后,将陈某带往疾控中心进行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并注射狂犬病疫苗,支出费用2098.5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猫咖店作为案涉猫咪的饲养人、管理人及商业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其身份意味着其负有相较于一般饲养者更为严格的管理与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采取足够措施,保障顾客尤其是未成年顾客的安全。陈某作为未成年人,在被猫或狗抓伤后,其监护人为预防狂犬病等疾病风险而及时让陈某接种疫苗,符合社会普遍认知的合理谨慎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猫咖店负担。猫咖店主张的猫咪已接种疫苗一事,虽或可降低健康风险,但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免责事由。另外,《撸猫须知》仅能证明猫咖店尽到了一定的提示注意义务,但不能以让顾客阅读了《撸猫须知》为由,进而免除作为管理人的猫咖店对动物直接致害行为的基本责任,加之猫咖店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陈某在事发时存在故意挑逗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故判令猫咖店承担陈某2098.5元医疗费用。至于陈某主张的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证据证实,法院未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猫咖店提起上诉。永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确立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据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不以其主观过错为要件。当前,“宠物互动”等新兴业态蓬勃发展,但商业创新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经营者以此为业,即负有高于一般饲养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便经营者已履行疫苗接种义务,或已设置“损伤自负”之类的告示,亦不能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特别是在面对未成年人时,该义务标准应相应提升。鉴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及自我防护能力较弱,经营者须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风险告知、分区管理、专人巡护等实质性举措,织密安全防护网。
与此同时,司法裁判亦遵循“过失相抵”理念。虽然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受法律特殊保护,但其监护人亦应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教育其在与宠物互动时保持温和、避免挑衅,同样是防范风险的重要一环。法律在倾斜保护弱者的同时,亦倡导各方主体各尽其责,共同营造安全、规范的消费环境。
责编:左爽
一审:刘文红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